关于缴存2024年度个人养老金的温馨提示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24-12-25浏览次数:10

关于缴存2024年度个人养老金的温馨提示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可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缴纳实行自愿原则,有意愿的教职工可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zwfw.mohrss.gov.cn)、“掌上12333”APP或各银行APP中搜索“个人养老金”,进行账户的开立与缴存。2024年度需进行税前扣除金额请于年内完成缴存。缴存后,次月8日起,可在相应的平台查询下载上月的个人养老金月度缴费凭证。每年2月1日起,可以查询下载上年的个人养老金年度缴费凭证。

对于本年度已缴存,并已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录入缴费凭证,选择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员工,其已作为抵扣项在日常月工资中抵扣部分税金。

对于已缴存但未录入到“个人所得税”APP,或有意愿现在进行缴存的员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模块”将其录入,申报方式请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可在2025年3月启动的“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中申请退还这部分税金。

填报过程中如遇任何疑问,可通过企业微信或电话与财务处张忠华老师联系。(电话:65881681)。

特此通知,感谢您的配合!

                                                                                        财务处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pdf

附件2:《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pdf

附件3: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