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提示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24-05-09浏览次数:10

各位教职工:

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3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居民个人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渠道,就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多退少补。请还未申报的教职工尽快完成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

(1)2023年度已缴存个人养老金,且未选择在月工资中抵扣的教职工,请先在“个人所得税”App录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申报方式请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2)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时,可试算两种方式的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单独计税”方式较为优惠。

(3)其他人员(退休、返聘、外聘、科研助理、学生等)若有薪资、劳务性收入的,也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等渠道进行申报。

(4)接税务通知,正排查专项附加扣除异常填报情形(1、夫妻双方同时采集子女教育合计比例超100%;2、夫妻双方同时采集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3、夫妻双方住房贷款采集同一套房;4、在当地有住房且采集了住房租金;5、子女境外学历教育,未上传相关资料等),如有以上情况请及时更正。

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财务处预算科张老师(电话:65881681)。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

请相互告知,谢谢配合!

财务处

 2024年5月9日

附件1: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pdf

附件2: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操作说明(年度自行申报).pdf

附件3: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