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18-09-29浏览次数:56

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文件精神,我校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新标准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9月29日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