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文件精神,我校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新标准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代扣代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9月29日
附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