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19-02-02浏览次数:39

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此,节前已经做过广泛的交流,并发布通知要求2月底前完成各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为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将税收优惠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请尚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务必于2月底之前完成申报。财务处将于3月1日至税务局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3月份绩效工资发放时合并考虑1至3月份抵扣金额。

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下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说明,在申报过程中如遇任何疑问,可通过企业微信或电话与财务处张老师联系。(电话:65881681)。

特此通知,感谢您的配合!


 

财务处

2019.2.22


附件:2019年新个税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