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捐赠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20-02-20浏览次数:58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现就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若我校教职工有上述捐赠并取得合法凭证,需要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请于捐赠之日起90天内,填写附表1中“捐赠信息”栏目,并将附表及捐赠票据扫描件发送至财务处张老师(邮箱:zhangzh_12@sumhs.edu.cn,联系电话:18930840818)。逾期将无法办理,请尽早提供。财务处核实后将于次月薪资中予以抵减个税。

具体政策请详见附件。


财务处

2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