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20-12-04浏览次数:95

各位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您需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明年您的实际情况,在今年12月份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另外,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如果您不进行修改,那么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明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您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您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感谢您的配合!

 

附件:操作说明

 

财务处

2020.12.4